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