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