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节 目录 第二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