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