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八十七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