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八章 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第八十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第八十一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