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