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