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