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八、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