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二百零八条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2004) 第四编 目录 第二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