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二百条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2010)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