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九十二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