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六节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