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九十二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