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