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下列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通缉在案的;

越狱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