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七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