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六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