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