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四编 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四编 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