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四编 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四编 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并且由执行机关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刑满释放证。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