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辑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