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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