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 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二) 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三)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四) 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 第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