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