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