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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第二十七条 转口证书、加工装配证书、为特定产品出具的烟草真实性证书、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等专用证书的签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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