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自出口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

签证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合格的,予以补发原产地证书并加注补发字样。

对于退运货物或者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签证机构不予补发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