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核以及其他管制物项的出口,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用于武装力量海外运用、对外军事交流、军事援助等的军品出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