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