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
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
出口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
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
存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违规使用许可证件出口。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
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
出口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
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
存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违规使用许可证件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