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