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