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