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