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