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