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