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