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