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