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