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