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