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