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