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