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不符合申请条件; 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