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不符合申请条件;

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