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一节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