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